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在合同成立未生效中,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情形,2009年4月24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的创新,扩大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对于附生效条件的情形,通过条件拟制的方式设定了与恶意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效力意愿直接相反的救济方式,但没有给予善意相对人为追求利益对此应享有的选择权。广东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佛山禅城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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