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购蹭吸贩卖毒品罪律师、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3-09 10:41:4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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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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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后收取部分毒品自己吸食的,系“代购蹭吸”行为,不应认定为从中牟利,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1裁判要旨:对于“代购蹭吸”行为是否属于从中牟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蹭吸”是为了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而且,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的代购者认定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少数毒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2(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15)赣刑一终字第31号陈勇等人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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