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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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部分侵权责任的抗辩
无论是法定原告专利权效力的抗辩,还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都属于不侵犯专利权抗辩,即其抗辩的目的是要确认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除了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不承担某些侵权责任的抗辩,也可成称为免责抗辩。免责抗辩与不侵犯专利权抗辩的区别在于,免责抗辩通常是在判定构成侵权后主张免除某些侵权责任,而不侵犯专利权抗辩则是完全否认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二者的联系在于,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必然包括免责抗辩,因为不侵犯专利权抗辩如果成功,被告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就相当于免除了被告的所有侵权责任。而免责抗辩通常是免除被告的部分侵权责任,而不太可能免除被告的全部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免责抗辩成功其被免除的侵权责任恰恰就是专利权人主张的全部侵权责任,则此时的免责抗辩也是全部免责抗辩,但其与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相比,前者是否全部免责过于依赖原告的主张,因此是一种不真正的全部免责抗辩,故本文仍将其归类为部分免责抗辩,而后者是基于法定理由的免除全部侵权责任的抗辩。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是一种免除全部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广义的免责抗辩包括免除被告全部侵权责任的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和狭义的免责抗辩,而狭义的免责抗辩就是免除部分侵权责任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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