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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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北后律师助当事人一臂之力
公民在遭遇行政强制时,自己的合法财产很容易受到损害,此时,若能说明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公民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的威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远没有理论单纯,公民维权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案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是一起行政纠纷中法院和双方当事人首要关注的焦点。以下案例就很好的诠释了证明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重要性,本案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正是因为被法院认定起诉的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从而维权受阻。
办案掠影
心急如焚的陈先生千盼万盼,盼来的却是这样的打击,回到家后,他辗转难眠,如果找不到新的方法,只能眼睁睁看着家园被强拆?所有心血化为虚无?更可怕的是,就连今后的生活也难以保障……
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调查了案情,他以敏锐的法律嗅觉发现,一审法院作出的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纯属无稽之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该行为完全符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1.X市国土局在《公告》中为上诉人设定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对上诉人的财产权有实际影响。2.一审法院选择性地片面适用法律,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决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0日以榕国土资强 2013 0030号《公告》形式作出的责令原告限期撤离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此公告。
然而,对方当事人X市国土资源局则辩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地块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很明确非法要驳回起诉,因此陈先生不能证明其对本案享有起诉权。
律师面对X市国土资源局的狡辩镇定自若,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递交了更具体的证据,以反驳对方当事人X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X市国土资源局向陈先生做出的《公告中》,国土局认定“陈XX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违法法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责令“陈XX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2日内撤离财务、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告知“逾期不拆除,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上述《公告》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认定违法建筑物;第二,要求撤离及自行拆除;第三,拟进行行政强制的告知。律师认为,前两层次的内容显然对陈先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和限制,显然对陈先生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可诉行为的相关规定,该内容不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是可诉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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