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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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
随着房地产开发的增多,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房也多了起来。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活动,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对于商家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惩罚性的赔偿,而这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现在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极为罕见的。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作出如下讲解:
对商品房的买卖,国家对于开发商欺诈业主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惩罚性规定,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这种惩罚性赔偿,当然这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是要求不得超过购房款的一倍。但是这种惩罚性条款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房,而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买卖商品房,这也许是该解释的一个法律漏洞。
在该解释中明确了几种情形,应当是视为欺诈的
1:本来是拆迁安置房,如果被拆迁安置人要求优先取得安置房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如果被拆迁人不要求优先取得该安置房的;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卖房人未告知买房人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进行抵押;
3:在商品房买志合同签定后,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
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种预售房一般是未竣工的房屋)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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