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能分多少?抚养权官司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8-26 10:41:41,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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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9、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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