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受理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3.有政府批准的土地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等);
4.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2份;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2份; |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4.企业公司章程,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1份; |
5.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7.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有职称的统计人员1人,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8.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公司已取得的许可证和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向企业所在县、区住建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盖章后,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住建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核准后报省住建厅备案和编号(给号,打证)——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二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六、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