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撤销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照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注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他无效的申请,只有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