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的基本常识
漂流是一项群众性的水上活动,一般说来,漂流分探险漂流,自然漂流和操控漂流三种大类。前两大类在某种意义上讲又可归属自然漂流一类,所不同的是,探险漂流不强调群众参与而重点在于探险,因此危险较大。而狭益意义上的自然漂流与操控漂流,更多的是一种群众性的水上运动娱乐项目,我们通常所说的漂流,即指此漂流。
漂流活动在国际上已经广泛开展,一些国家已达到普及程度。在国内,由于近年来群众生存环境的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漂流活动也开始转变成为广受欢迎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川省江油市白龙宫旅游有限公司,抓住商机,在全川率先开展旅游漂流活动,引起各界广泛好评,被誉"四川旅游第一漂"。
漂流活动不同于其他户外旅游活动,它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和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而且它对漂流工具、漂流河道的选择也较严格和科学。对漂流者而言,必要的漂流知识断然不可缺少,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漂流河道的选择
(一)操控漂流
操控漂流就是由操控漂流艇的船工对漂流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参与漂流的漂流者在船工操控之下漂完全程。严格说来,漂流者只是漂流艇上的乘客,他们在漂流中根据船工的操控去完成漂流过程的。操控漂流一般是在水流较急、较深、地形复杂的高山河谷中进行,目前白龙宫旅游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旅游漂流活动,就是属于典型的操控漂流。操控漂流既惊险刺激,又安全可靠,是游客较为喜欢的一种主流漂流形式。
(二)自然漂流
自然漂流一般是在水流比较浅且平缓的河道中进行。自然漂流就是让每个游客自由自在地参与漂流活动,漂流组织者只为之提供必要的漂流艇、筏、浆等设备,并在沿途各个要害点上加以监督和保护,由游客自行漂流整个过程。这种漂流形式划平稳有余而刺激不足,但对中老年漂流爱好者而言,却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三、漂流设备的选择
所谓漂流设备是指浮在水上的艇、船、筏等漂流品和穿在漂流者身上的救生衣等救生品。
盘江漂流活动中采用的漂流艇是安全性能*好的橡皮艇,漂流者坐在艇中,由船工操纵,一任橡皮艇,漂流者坐在艇中,由船工操纵,一任橡皮艇在浪尖谷底漂浮冲荡,其险无究,其乐无穷,漂流者的生命安全得到器械和人工的双重保护。
四、 漂流者注意事项
(一)盘江漂流属于一种户外水上竞技旅游活动,严重的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高度近视等疾病患者不宜参与此类活动;
(二)参与漂流者在整个漂流组织者或船工的组织和安排;
(三)漂流者在漂流途中未经许可不得离艇下水;
(四)如发生翻船落水,漂流者不必惊慌,救生衣绝对保证了你的安全,积极配合船工的救护措施进行救护,重新上船继续漂流;
(五)漂流者在整个漂流活动中,要团结、友爱、互助,在紧张刺激、快乐安全中漂流全程。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 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
第八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第十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第十四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病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第十六条 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第十七条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 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 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汉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