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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货款纠纷专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实践中,特别是在零售行业,因为交易金额小,频率高,同时基于对客户资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之考虑,买卖双方通常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更不去约定付款期限,而只是在结算后让买方出具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欠条便草草了事。同时因卖方碍于情面,通常也不向买方主张付款义务,由此便会引发诉讼时效的风险,现笔者就该诉讼时效作一粗浅探讨。
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
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进行另结算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日起算;
二是签订合同时已约定履行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应适用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文件,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应适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综上,我们认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欠条上也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其付款期限为卖方交货时,后双方另行结算产生了欠条,那么根据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文件的规定,即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2年,在该2年诉讼期间,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出现,否则,2年后,原告将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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