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公告律师、广州征地律师、广州补偿标准有争议

  • 发布时间:2018-03-25 10:03:53,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9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李先生是山东省某县农民,2011年4月,其所在村贴出《拟征地公告》,称因公路建设需征用其村内土地。2011年7月,其所在村张贴《征地公告》,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村内土地1.2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并要求权利人尽快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011年8月20日,李先生所在村内公告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亩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5万元。李先生认为,该补偿标准过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调解未果,李先生遂于2011年9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就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为了规范该程序,各省大多制定了具体裁决办法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例如《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等。

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因为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人民政府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被征收人可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便成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应当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模式,其影响力较为有限。

但鉴于上述通知颁布后,一些地方废止了曾制定的具体裁决办法,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只能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而另外一些地区尚未废止曾制定的具体裁决办法,如此被征地农民享有选择权,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