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2012年1月,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亲后不久便结婚。婚后,我的父母给我买了一套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购买房产时我父母为该房产全额一次性付款,并且该套房屋也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如今,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我的妻子要求分割这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请问我妻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结合本案的情况,朱某父母为朱某购买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但该房产系由朱某父母出资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朱某一个人名下,因此应视为朱某父母对朱某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朱某的个人财产。
综上,朱某与妻子在办理离婚时,该套房产可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妻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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