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乾安中公教育事业单位模拟考试及备考资料

  • 发布时间:2018-03-28 11:35:10,加入时间:2017年02月28日(距今2999天)
  • 地址:中国»吉林»长春:辽宁路
  • 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教务老师,手机:13756023086 电话:0431-81239600

活动内容——事业单位模考

活动时间——4月7日9:00

活动价格——免费

活动地点——乾安中公教育

咨询电话——

松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考点,同时也是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最容易被考试忽视的内容,考生中在做题的过程中会以自己的认为的判断进行做题,为了让大家掌握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考点,今天我和大家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考点进行研究和分析,让大家更快速的了解和掌握。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完成意思表示(创设民事权利和行为的能力),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1):主体 (2):有意思表示(单方意思表示和双方意思表示) (3)有标的(行为的内容)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通过民法总则第143条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生效的要件即是:“合法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上涵盖本数)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2)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3)精神正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不能完成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意:可以实施的行为有效的:(1)纯获利润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不能实施的行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有效 未进行追认—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

注意: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概无效,有法定代理人实施。

2.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有单方意思表示和双方意思表示。

单方意思表示:当意思表示作出完成是即完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需要和其他人达成合意的民事行为。如:遗嘱行为。

双方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一致即完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如:合同行为。

3.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只是一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知识点,通过以上的培训大家是不是已经掌握了关于这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考点了吗­我相信大家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学习很快可以掌握这部分考点。后续继续给大家完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考点。

松原事业单位正在备考,请时刻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随时

关注考试信息,也请关注吉林事业单位平台:jlsydwoffcn,每天将有新的事业单位公告推送。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