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怎么判?离婚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3-25 14:49:40,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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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一、案情回顾:

         2006年夏某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某房屋一套,房产权利人登记为自己一人名下,并且与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元。后2007年12月夏某与杨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夏某仍然继续偿还该房屋贷款。2011年9月6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上述房屋未作分割。后杨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夏某支付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某房屋补偿款元(含房屋增值部分)。但夏某认为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某房屋是被告婚前购买,日常贷款也是其自己偿还,且2010年3月25日,被告一次还贷的50,000元是被告向其母亲和姐姐所借,并非原告归还,故不同意原告诉请。但原告杨某则认为,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查询文件可见该房屋存在抵押贷款,该项抵押于2008年12月22日(双方结婚后)方予注销。原告应当将婚后还款部分的50%返还被告,并且支付被告房产增值部分的50%。

             二、法院观点:

            双方争议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某房屋系被告夏某婚前购买,由被告夏某支付首付款后在银行贷款,房地产权利登记于被告夏某一人名下。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中对该房产未进行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该争议的房屋的购入价格为元,其中贷款元,贷款利息总计.57元,故被告夏某购房总支出为.57元(+.57)。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34元,占房屋总支出的比例为21.42%,现争议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元,故被告夏某应当补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的价款为.40元(×21.42%×50%),此外,被告夏某还应当补偿给原告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为60,208.17元(.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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