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一、案情回顾:
董某与侯某经人介绍恋爱后于1992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10月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房山区某室房屋,且一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夫妻二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以侯某的名义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工》,并由双方共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并保证未经贷款人同意,上述抵押物不得承租、变卖、重复抵押或抵偿债务、馈赠等。2008年11月24日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委员会颁发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办理产权的过程都是侯某操作,所以该产权后登记在侯某一人名下,共有一栏中为其单独所有。后董某知道这件事后,双方决定将房产有关的所有材料全部交了董某来保管。2009年侯某向房山区建委提出房产证遗失,后房山区建委向其补发了房产证后,侯某在未征得董某的同意下将该房产卖给了案外人李某,董某知道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二、法院观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当中,从提交的证据来看,该房产购买于双方结婚之后,且双方以共同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在庭审当中对此也予以了认可,被告侯某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房产归侯某个人所有,但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决房山区某室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