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基础性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认真吸收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关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和制度创新,针对原来多环节多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存在的计划分散重复、内容交叉、数据缺乏有效利用等问题,确立了“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总体思路。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计划、抽样、检验、复检、结果处理、信息发布等进行创新,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检验机构诚实守信的义务,增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qs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如下: (一)企业申请:1、领申请书{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办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并告知有关要求。办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2、提交申请材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2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