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申办钢制锻造法兰产品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

  • 发布时间:2018-04-03 10:57:39,加入时间:2015年05月22日(距今37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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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安装单位已经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试安装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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