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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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了两者概念和了解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前提下 , 才能 对两者的关系有更深入的理解 。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 , 外观设计是被包 涵在实用艺术作品当中的 , 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有一定的交集 。 但由 于在我国 , 外观设计被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 所以在权利保护的过 程中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 。
(一 )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联系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联系 , 表现在其权利保 护的竞合性上 。 1902年 , 法国版权法规定 , 一切工业品外观都可以享 有版权 , 这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双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 1968年 英国颁布一部 “ 外观设计版权法 ” , 正式标志着外观设计在得到专利法 保护的同时 , 受到版权的保护 , 其中规定 :一般情况下 , 外观设计都可 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 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 , 一旦经版 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 , 则原享有版权丧失 , 转而享有 “ 特别 工 业 版 权 ” ; 按英国 “ 外观设计注册法 ” 获得 “ 类专利 ” 的外观设计 。 可以同时享 有该法以及版权及版权法的保护 。 另外 , 联邦德国 《 工业品外观设计版 权法 》 也是 “ 特别工业版权法的典型 ” 。 〔 3〕 这些均可表明在 “ 外观设计 ” 上 , 西方国家大都选择了给予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 , 同样的 , 实用 艺术作品由于其可能同时符合外观设计的法律特征 , 可能也会受到著 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双重保护 。 对于此 , 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实用 艺术作品都给予保护 , 也就是说 ,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在一定条件下 , 作 者可以依法自由地选择是作为专利权主体 , 还是作为著作权法主体 。 然而 , 这种 “ 双重保护 ” 在我国并不意味着共同保护 , 而是一种竞 合的保护 。 也就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竞合 性 。 〔 4〕 理由是共同保护是指一种权利客体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享有两 种或两种以上法律的保护 。 而竞合意味着创造者可以选其一 , 但选择 之后不能再援引其他法律 。 也就是说在我国 , 当权利人选择了著作权 法的保护后就不能再转向专利法 , 同样选择了申请外观设计得到专利 法保护后不能再在诉讼中以侵犯著作权为诉讼依据 。
但是随着侵权手段的越来越细化 , 现在权利人更倾向于采取混合 模式 , 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权极易获权的特点 , 从而给予权利以不 间断的法律保护 , 避免权利遭受他人侵犯 , 同时版权保护保护期限长 , 这样又可以给权利以足够长的保护时间 , 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观设计专 利保护程度高 、 保护力度大的优点 , 从而能够使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 于安全的状态 。 采取版权 、 外观设计专利混合保护模式 , 可以充分利用 版权 、 专利权的各自优点 , 达到互补 , 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一 种立体 、 全面的保护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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