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广州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广州律

  • 发布时间:2018-04-06 10:17:57,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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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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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使受雇佣”,本案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本案“受指使受雇佣”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因上家下家均没有到案,没有相应口供证据予以证实。如何认定这一说法,就涉及到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从证据角度讲,“受指使受雇佣”,从大连会议纪要到武汉会议纪要,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是有证据确认受指使受雇佣,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是不能排除受指使受雇佣,证明程度大大放宽,证据标准大大降低。从证明标准角度考虑,辩护律师只要就控方证据进行组合论证,提出合理性证明或“不能排除”存在合理性,即达到证明目的;而且,还有一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也不足以排除时,此时存疑,即可适用此原则来认定。从这里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对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据采信规则也要心中有数熟练运用,所谓“存乎之心,运用之妙”。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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