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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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其含义是指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而采取的通过举证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以对抗原告的指控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下面。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
现有技术抗辩,其实际上还包含了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运用现有设计抗辩,为了论述方便,以下统称“现有技术抗辩”)。在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定义前,首先必须考察一下何谓现有技术。只有明确了现有技术的范围,才能正确运用现有技术抗辩。
(一)现有技术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对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给出的定义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相应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该技术的产生应早于专利申请日;只有早于专利申请日的现技术才能被称为是现有技术。其次,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为公众所知是现有技术的核心。只有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晓,才能构成现有技术。如果该技术只是作为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不为公众所知,也不能构成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按照其所处的法律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可自由使用的现有技术,又称自由公知技术。第二种类型是不可自由使用的现有技术,又称非自由公知技术,是指虽然已经公知,但是尚处于原告(即起诉的专利权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的有效专利权控制之下的现有技术。这种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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