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辩护取保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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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从干某某所处的分工以及作用来看,也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是有轻重之分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轻于主管人员。具体到本案,即便是兵船公司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对干某某的处罚也应当轻于更某某等主管人员,但现在并没有指控唐某、更某某等主管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生效法律判决书。因此,现在对干某某的刑事责任追究缺乏量刑参照。
即使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责任也有轻重之分。显然,相对于更某某等人,干某某作为较低层次的业务员,被动地接受兵船公司的工作模式,被骗以为兵船公司从事的是有保障的合法生意,自己也投资损失了数十万元。无论从《产品推广发放表》的记载、侦查机关搜查出的合同数量,还是报案人的数量来看,干某某经手吸收的金额在公司吸收的总额中比例很低,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刑事责任也应较更某某等人要轻。
四、对本案被害人数目以及涉案金额有异议。
(1)起诉书指控干某某涉案金额645万元依据不足,不应采信。根据干某某在侦查阶段稳定的供述是160多万元,这个数字更符合实际情况。
(2)公诉人依据《产品推广发放表》以及干某某的自认来认定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与金额,依据不充分。《产品推广发放表》的制作主体、制作时间、制作原因、制作过程不明,该发放表毕竟不是兵船公司接纳客户投资款最可靠的记录,不能够反映吸收存款的真实人数、真实金额。其中存在着登记了但未交款、交款了又退单、已经还本付息等现象,也存在着张冠李戴、重复登记、金额错写等现象。所以,《产品推广发放表》客观性难以认定。即使干某某对部分数据予以确认,也不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因为干某某不可能对经手的较大数量的人员、金额进行精确的记忆,勉强进行回忆,也难免出现记忆错误、记忆模糊等现象。所以,应当通过《产品推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只有通过被害人陈述才能进一步确定干某某实际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这些证据证明,单凭《产品推广发放表》以及干某某的回忆,被害人数目以及涉案金额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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