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公司法破产解散律师、公司破产解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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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法破产清算股东投资股权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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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进行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织。清算组织负责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苏某作为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并且是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于自己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应当是已知的,但他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却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原告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且原告按清算公告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邮件也被退回,因此,被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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