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各自出资一起买房,分手后是一人一半吗?

  • 发布时间:2019-04-02 16:04:11,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0日(距今4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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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黄小姐是在打工多年后认识赵先生的,当时赵先生只是一个刚参加工作、囊中羞涩的大学生,而黄小姐却有着一笔不菲的积蓄。随着接触的增多,两人不仅擦出了爱的火花,并决定在一起同居生活。为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爱巢,黄小姐毫不犹疑地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加上赵先生从家里拿来的小部分钱,在市区买下了一处套房,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两人系共同共有。谁知,两年后黄小姐发现赵先生已经移情别恋。在黄小姐的质问下,赵先生不仅毫不隐晦,甚至还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黄小姐万万没有想到,法院竟然没有根据出资的比例分割房产,而是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

  陈律师(电话:)讲法: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虽然黄小姐与赵先生系未婚同居,且赵先生出资很少,但所购房屋却仍是双方共同财产,彼此分手并不能改变已登记的共同共有效力。分割时,自然也就应当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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