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征地律师、佛山顺德区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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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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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政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将被征为国有。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征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土地问题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并探索相关解决途径。

     违反征地程序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地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从正常的途径了解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和具体的分配办法,补偿费往往得不到及时足额的发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方式,置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于不顾,低价征用,高价出让,获取经济利益。

   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目的,并且是必要的,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但是,宪法虽然授予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却是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也没有制定其它关于征收补偿的专门法律,这就会形成国家征用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形成国家征用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歪曲。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适用范围提供可乘之机,某些地方政府常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滥用土地征用权,以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些地区无视土地征用程序,为搞政绩工程,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做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违法审批现象严重。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但实践中有的乡镇政府在无土地征用审批权的情况下越权审批。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外商合资办厂,从而变相改变土地的用途。这些现象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不相容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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