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9-01-09 10:47:30,加入时间:2015年10月20日(距今35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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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职工因公伤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4)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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