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洋浦经济开发区
企业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一、生产性企业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执行。
二、注册在洋浦的交通运输企业及投资、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企业
(一)交通运输企业
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款的39%给予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企业所缴纳税费的78%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款的39%给予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企业所缴纳税费的50%给予扶持。
(二)注册在洋浦的投资、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企业
增值税按照企业所缴纳税款的39%给予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企业所缴纳税费的50%给予扶持。
三、商贸企业
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执行。
四、金融类企业
对在洋浦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财务、金融租赁、期货等金融类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企业所缴纳增值税款的39%给予扶持;三年期满之后,对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比上一年度新增的部分给予39%扶持。
五、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扶持
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执行(结合104号文件看)。
六、港口仓储类企业
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执行,扶持比例按照本规定有关现代服务企业扶持比例。
七、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6月1日之前企业所缴纳的税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1〕104号)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等企业营改增后扶持优惠政策暂行规定》(浦管〔2013〕72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八、若国家、省调整政策导致洋浦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资金扶持比例亦将做相应调整。
九、本规定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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