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律师、专利赔偿知识产权法

  • 发布时间:2018-04-19 11:04:17,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2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和方法

关于侵权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该判断标准是在实践中沿用已久的混淆标准和新颖点标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上述两种标准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弊端,因而整体视觉效果标准便在二者的基础上取舍后确立起来。其中混淆标准是指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具有购买者通常所具备的观察力的一般消费者眼中,两项设计在外观上相同或者近似,观察者在误认为二者为一产品的基础上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认定侵权的成立。而新颖点标准是指在判断一件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以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包含有能引起一定群体消费者注意的创新设计,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同样的创新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同样包含了外观设计专利中一般消费者能够观察到的创新设计,即构成侵权。可以看出,混淆标准更注重外观设计的艺术美感性,而新颖点标准则更关注外观设计中的实用创新设计。实践中,两种判断标准都可以作为判断侵权与否的标准,而且在大多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仅简单适用一种标准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影响裁判的公正性。所以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上采取了折中方法: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也即整体视觉效果标准。

关于判断方法,应当以整体视觉效果标准为指引,坚持整体观察、要部比对、综合判断的判断方法。整体观察是指,应将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组合做全视角的统一观察,得出的是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形象。如果经过整体比对,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显著差异,一般可认定为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不侵权的判断,如果专利权人称二者虽然整体上不具有显著差异,但是创新设计完全一致,则应当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加强对外观设计产品创新设计即新颖点的比对。2008年我国专利法修改时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仅要提交图片和照片,还要提交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特征进行描述,这是进行要部对比的基础。此时,应当就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和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逐一比对,判断二者的近似性。

整体判断体现的是一般消费者混淆原则,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其注意力往往放在产品的整体外观上,而要部对比则体现了新颖点标准。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也认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找出外观上设计专利与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的区别点,考虑这些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对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较。而具体到该案,由于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差别明显,且不同部分设计要部区别较大,处于消费者直接能观察到的部位,所以两种办公桌从整体视觉效果和技术特征方面都不相同,也不相似,可以判断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原告外观设计类似的设计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所拥有的许诺销售权,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