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本文将扼要介绍新颁布的《公司条例》 第12部2A分部,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响。
适用性
新的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法例要求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新法主要要求相关公司:
1.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2. 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 在SCR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4. 更新SCR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5. 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引入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根据新法,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资料。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这些要求都不复杂,关键是如何确定谁是重要控制人。
在这个问题上,新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项,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重要控制人: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 该人有权对公司行使或者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者控制; 或
5.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分),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根据新法,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其中包括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资料 ,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审视个人 、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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