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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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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贿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四川西南铁路房屋建筑公司内江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在单位纪委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一)项、(二)项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现扣押在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被告人王某的受贿赃款二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