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67 669.89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杨某与他人共谋私分公款,属共同犯罪,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只应对其所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关于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检察机关于2007年6月7日晚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对杨某作调查或讯问时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杨某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贪污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会昌县人民法院(2007)会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会昌县人民法院(2007)会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