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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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签订及履约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工程合同的诉讼风险具体到合同签订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同主体。施工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跨地企业应审查是否具备进地手续。没有办理进地手续的应在合同中作出解决约定。如某案件中,施工方没有办理进济手续,导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由于补办手续需要交纳大额费用,施工单位拒绝办理。因此工程无法施工。业主无奈另找单位施工,同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质量索赔和工期索赔,施工单位也向业主提出工程款索赔。
2、合同内容。如上所述如是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因为要经过双方商签,比较注意,对于通用条款特别是默示条款和期限条款则应特别注意!
3、合同工期。涉及到合同工期的,无论是总工期还是分工期,一律应明确起止时间。其他期限条款,也应明确起止时间。在一案例中,明确约定了总工期的起止时间,同时约定了若干部分施工项目的施工工期,但并未约定具体部分施工项目的工期起止时间,导致工期是否拖延产生争议。
4、付款时间。合同中应对付款时间,甚至付款程序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于操作。应注意的是,对于合同中途终止的付款问题。由于合同中途终止,视为合同终结,合同约定的未届付款时间失去了效力,施工方可以立即向业主索赔,此时容易产生是否符合付款条件的争议。对于业主而言,应明确在此情形下的付款条件,例如约定:如合同解除,未付款的付款条件为 。
另外对于承包方而言,应争取将付款默示条款约定到合同中。如约定:“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提出意见,过期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更为隐蔽的做法是,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或法律适用中明确约定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5、签认权限。承发包方均应重视监理等签认人员的签认权限。发包方应着重如何防范监理等签认人的签字权给自己带来的不必要负担;施工方则应注意相关签认人的签字是否使得签证有效,补正签证的效力。
问题是,再好的合同,如果不加强履约管理,等同于一纸空文。合同签约重要,履约更重要。履约靠人来保障,更要靠制度来保障。工程合同的诉讼风险具体到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承发包双方均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应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将合同内容向合约部、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采购部、监理等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进行详细讲解,解惑答疑,统一认识,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应建立合同责任分解制度,将合同责任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同时注意各部门衔接。比如工程付款。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注意施工进度和付款节点的衔接,付款申请应交由预算部、财务部审核,合同部审查,工程部或权利人向业主提出。
应建立定时报告、审查制度,各部门应将合同履约资料包括现场施工资料、财务收付款资料等每日或每周向合同部门提报供审查,审查有无脱节,程序是否合约合法,防范法律风险。
应建立风险回馈制度。根据合同履约中的风险点,合同部不定期的召集各部门沟通,进行风险回馈和防控交流。
深层次的讲,应当建立工程款核算、拨付制度,签证索赔制度,质量监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工期控制制度以及推行专员管理制度等。但应当明确,每一项制度都需要多部门的有效衔接,通力合作,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独立完成的,因此应对各制度建立标准流程。
2、工程款核付管理。
对于承包方而言,可建立如下核付款管理流程:
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度,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时,填写《付款申请表》,附上合同付款约定、施工进度、申请数额等,报预算部和财务部审核确定;预算部审核本次应付款额,财务部审核本次累计应付款额,审核后报合同部审查;合同部审查后,报工程部共同会商;工程部修正《付款申请表》及附件,报公司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核后,工程部将《付款申请表》及附件,报监理申请付款。对承包方而言,对于发包方未认可的工程款应查明原因确定是否及时索赔;对不应认可的扣除款,应向发包方作出解释,争取搁置争议,切忌牵强签章。
对于发包方而言,可建立如下核付款管理流程:
承包方应填写《付款申请表》,附上合同付款约定、施工进度、申请数额等,报监理审核;监理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补,符合要求的将承包人《付款申请表》及附件、监理审核意见,报发包方工程部;工程部(预算部)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退补,如有扣除款项应扣除,符合要求的报公司合同部和财务部审核;合同部和财务部分别审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和财务意见,与工程部会商;符合要求的,工程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并通知财务部;财务部应制作付款表并报合同部审核(如有扣除款项应特别注明),通知承包人在付款表上签章后,凭授权书领取付款;财务部向合同部和工程部反馈拨付款表情况。其中,应引起发包方特别注意的是:应扣除违约金等款项,必须由承包方签章确认;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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