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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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选取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产生重大影响,行政相对人认为此行为没有依法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取评估机构本不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通过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立法原意不论是那种方式,始终必须代表被征收人的意志,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意志。有些行政机关轻易讲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拿不出证明协商不成过程的证据),就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事实上并没有代表被征收人的意志,而代表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房屋征收实践中,常常有个别评估机构长期依附于某个行政机关,为了迎合行政机关而有意过分压低被征收的房屋价格,出具背离市场规律的评估报告。这种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侵害评估同行(机会均等)的不正当竞争。
行政机关在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时,要求法律救济,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行政机关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扩大损失,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房屋征收结束后,作为征收人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公布补偿情况,公布审计结果。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相关诉讼,请求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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