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屋征收谈判律师、佛山拆迁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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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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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知道”至关重要。一般认为“知道”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的内容和诉权,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相对人签字。也就是说,“知道”应当是行政机关主动向相对人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说明,而相对人充分理解的过程。案件中甲市A区人民政府在网站上公布征收决定确实符合现代年轻人的生活习惯,当我们遇到某些疑难问题时,通过网络的确能够快速的获得答案。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弊端。一是擅长利用网络获取资讯的大部分都是年轻人,老年人受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的限制大多不擅长利用网络。二是在不知道政府即将有征收行为作出时,是不会有人积极主动的去政府网站上搜索相关信息的。因此,认定在网上公布信息就能被相对人所知晓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

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人能够行使陈述、申辩以及救济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在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的情况下,借鉴已有的法律规范、利用既定的方式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显得极其重要。例如,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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