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广州荔湾区贩卖毒品罪会见律

  • 发布时间:2018-05-01 15:22:47,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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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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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则进一步规定: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但据笔者接触的众多案件来看,这一规定完全是废纸一张。现实中的毒品案件都是先上监听手段,发现线索后,认定构成刑事案件,符合抓捕条件后才正式立案,而批准采取技侦措施的法律文书更是从来不附卷,更谈不上律师复制、法庭上出示了。

所以一个存在技侦的案件,我们首先要审查其批准手续是否附卷了,如果在案卷中没有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附卷,咱们可以要求调取,如果调取不来,首先就要从这方面提出质证意见,也可以不申请调取直接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这些技侦证据系未经批准违法取得,不应采纳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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