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压力管道许可证顺杰代办

  • 发布时间:2018-05-02 15:09:39,加入时间:2015年05月22日(距今37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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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知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知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获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安装和管道;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

(五)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管道安装工程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更分包的专业检测机构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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