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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指是指筹资者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出让融资项目一定比例的股份(或份额),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或份额)获得股份,享有相应权益,以此达到投资目的,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简单地讲就是企业通过众筹平台或其他平台出让股份(或份额)从而获得资金的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收益的一种资本运作的过程,简称PE(Private Equity Fund)。
这二者均为股权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各自特点也十分明显,下面便选择几点辨析之。
一、募集方式。相较于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的开放性更强,体现出更明显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质而言,“众筹”本身就具有公开的属性,众筹引申自“众包”,是指从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资金等。“众筹就是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众筹征集的是资金,实质是面向资金的‘众包’。”因此,法律应当重新对股权众筹的性质予以界定。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一定条件下,JOBS法案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规定证券发行机构(包括所有由证券发行机构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可以通过公众集资进行证券发行或销售。将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重新明晰,股权众筹不再强制性规定为私募性质。而我国关于股权众筹的性质还未重新明晰,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都属于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即两者都属于“私募”性质。
二、组织模式。股权众筹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制,投资者作为新股东加入融资公司;二是合伙制,投资者全部加入一个合伙企业(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与融资方合作。由于投资人能力参差不齐,投资人个人对企业发展怀有期待也不尽相同,公司制的股权众筹会潜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易引发经营风险。此外,合伙制相较于公司制在税收上及组织程序上更有优势。所以从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来看,股权众筹以合伙制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基本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契约制(以信托制为主)。除此之外,现在基于三种基本的组织形式,出现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以“信托+有限合伙”具有代表性。与股权众筹相比,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更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