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贩卖毒品罪免死辩护、广州贩卖毒品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5-03 11:24:17,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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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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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并对立功是否能够从宽处罚的标准“是否足以抵罪”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同时,对于被告人亲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情形,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情形,以及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以及能否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作了明确规定。

以上纪要规定比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自首和立功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更为详尽。但是,在协助抓获同案犯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上,人民法院有两个事实需要查明,第一个是是否有协助抓获行为,第二个是协助行为是否起到了作用,尤其是第二个事实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结果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准确把握其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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