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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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这里涉及到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认定问题。对于原告提交的专利许可合同首先应注意是否办理的备案手续,如没有办理,一般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对于备案的合同,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但要结合考察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如没有履行,但使用费合理的,也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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