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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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城市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笔者仅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就棚户区征收补偿相关的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棚户区改造的基本程序,为棚户区改造而实施征收行为首先要依据土地性质区分征收主体。对棚户区所属地块为国有土地的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行为;对棚户区所属地块仍为集体土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笔者就两种程序进行简述如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基本程序,首先,根据《征补条例》第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而各项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2)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此可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和旧城区改建活动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政府方可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活动。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启动程序和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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