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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乐器有限公司与北京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琴岛百丽钢琴城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组委会向琴岛百丽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是授权琴岛百丽公司取得“为中国残奥代表团爱心加油音乐盛典-残奥会倒计时100天千人演奏会大型公益活动”的主办权,该授权书不能证明组委会与琴岛百丽公司是购买钢琴的委托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以琴岛百丽公司名义与X公司签订的购买钢琴协议,只能约束琴岛百丽公司与X公司。X公司支付钢琴款、收取钢琴的行为及对X公司的回复,均不能改变琴岛百丽公司作为购买钢琴协议的一方。X公司将X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X公司对X公司的起诉。X公司关于X公司作为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的委托人之一及加工承揽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正当程序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X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