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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控诉,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5月份承租本市海珠区XXX路XX街XX巷XX号X楼用于经营制衣厂,租期届满后被告人张某伪造租期为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的租用协议书等,虚构其能正常使用上述场地经营的事实,于2013年5月底6月初,先后与被害人陈某、黄某签订制衣厂转让协议,骗得被害人陈某的人民币5000元、黄某的人民币25000元后逃匿。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钱财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张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以后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可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