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离婚分财产官司法院怎么分房产

  • 发布时间:2018-09-03 14:05:45,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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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律师建议,对于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悬殊的,或为规避商业及婚姻风险的,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此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候内依双方约定而订立。否则,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若无特别约定,在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6)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保险利益; 

  7) 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8)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9)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10)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11)其他一切的合法收入; 

  下面从具体谈谈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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