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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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对于无效合同,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的问题。
麻章镇政府诉请解除合同,经审理后,发现涉案合同(协议)属于法定无效合同。法院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对于法定无效合同,法院可依职权确认无效,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官不须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涉案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的,根据1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请。还有,由于合同确认无效后,必然引起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问题。在审理中,判决返还财产时,还应当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另外,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反诉诉请,如果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诉请的,根据“不诉不理”的审理原则,不宜直接判决互相返还财产,对方当事人可另诉处理。如果不向对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既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另诉又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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