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热点问答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重复缴费部分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应在参保人社保关系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办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1、转出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的,需参保人在转出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减员业务,五个工作日之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转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的,需参保人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个工作日之后,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转出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需参保人在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减员业务的五个工作日之后,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2、转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需参保人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个工作人员之后,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调动材料。(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重复缴费处理
若不同参保地之间存在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保留其在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在转出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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