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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 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 )对检验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的检验检测、监督检验活动。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涉及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的监督检验和(或)定期检验活动(委 托检验及其他检验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中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的定义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本文需与 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CNAS-CI01-G001:2018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本文件是CNAS 根据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的特 性而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 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 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代替:CNAS-CI04:2015。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CI04:2015,本次换版仅涉及文件编号改变。本 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4:2015; ——CNAS-CI04:2013; ——CNAS-CI04:2007。
1 范围 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 内车辆检验活动(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 满足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检验机构不得从事被检 验项目的生产和销售,不得进行或者监制与被检验项目相关的产品等影响公正性 的活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1 从事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是 A 类检验机 构,从事起重机械、厂内车辆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是 A 类或 B 类检验机构,检 验机构或其母体组织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 检验工作。
5.1.4 检验机构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5.2 组织和管理 5.2.2 注:检验机构应当参加 CNAS 公布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厂内车辆检验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尽可能参加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活动,寻求在 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装备能力、检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增强对其检验结 果的信心。
5.2.5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 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对大型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但专业技 术负责人应当至少取得该专业检验师及以上资格。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检验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当是全职签约人员,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 作,必须在检验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
6.1.3 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检验工作的人员应 当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格证书。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人员,特别是出具综合检验 结论或对检验结论作出解释的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 计、评价,并将其作为检验人员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
对被检验样品进行无损检验时,实施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批准人员应满足 下列条件: a) 应具有无损检测技术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b) 具有相应检测方法的Ⅱ级人员资格。
6.1.8 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对检验人员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督结 果使用的要求,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
6.2 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
6.3.1 检验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 的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无损检测等专项检测项目可以分包,但分包方应具 备相应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