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欧盟发布了法规(EU) 将8种多环芳烃(PAH)的限制范围从轮胎扩大至在正常和可预见使用条件下直接并且长期或短期但频繁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玩具、儿童护理用品和大众消费品中的塑料和橡胶材料。扩宽范围已于2015年12月生效。
2017年2月,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就按照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大众消费品中塑料和橡胶材料中的多环芳烃的使用限制发布指南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指南草案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
2018年3月7日,ECHA发布指南,以帮助消费品行业符合REACH法规附录XVII第50条PAHs的管控范围。该(无法律约束力的)指南提供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来评估某一物品是否在限制范围内,并列出了在限制范围内外的物品和子类别的不完全清单。
根据该指南,多环芳烃可能存在于以下材料中:
作为自然污染物存在于用于生产橡胶和塑料的矿物油、煤基填充油/增塑油中 弹性橡胶中有意添加的用以赋予颜色和弹性等特征的炭黑(煤烟) 含有上述材料的再生轮胎或塑胶材料 油漆、清漆或涂层,如由合成聚合物制成的塑料涂层限制范围内的物品或部件:
拐杖和手杖中的手柄和手腕带 炊具、厨具、家用电器和工具的手柄和握手部分 塑料杯和保温瓶的手持和饮用部分 衬垫和桌布以及移动和便携式设备 手提包和肩背包的外侧和可触及内侧 飞盘、健身/伸展球、羽毛球和瑜伽/拉伸垫 自行车和脚蹬踏板车的把手、坐椅和车把 哑铃、高尔夫球杆、船桨和球拍的把手 橡皮擦、睫毛夹、指甲护理品、橡皮筋以及用于制作服装的纺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