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特殊规定

  • 发布时间:2018-08-21 14:21:29,加入时间:2018年03月22日(距今26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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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那么在深圳设立一家合伙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有什么具体要求­办理时间审批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其中一方需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以上就是注册合伙企业的条件,如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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