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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如果进口产品在国外已经进行了实验,是否在申报的时候还需要重新检验? 答:一般情况下,进口产品必须在中国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学和毒理学检验,但防晒化妆品如果在国外已经做了SPF和PA检测,可以直接提交国外的检验报告,在提交检验报告的同时需要同时提供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资料。卫生部规定所有的检验报告都需要原件或公证后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对于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如申报名称与检验报告上名称不一致时,生产厂家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申报产品与检验报告标示产品一致。外文报告应翻译为中文。 十二、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通过卫生部评审会的评审,随时递交材料,随时评审。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评审大会每年召开六次,分别在2、4、6、8、10、12月份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 十三、申报进口化妆品需提交哪此材料?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目前,卫生部食品化妆品审批办公室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的原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目前,卫生部食品化妆品审批办公室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四份复印件。 十四、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样品1件。 十五、以国外品牌商的名义申报的则属委托加工方式生产,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2)或良好生产规范(高标准)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或者经过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的复印件; 十六、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答: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国外生产厂家给国内在华责任单位开具的“授权书”; 种如为外文的需要进行翻译公证,后一种需要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法人签字和盖章分别在各自的所在国进行真实性公证,经过双方公证后的授权书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进行翻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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