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号:chen QQ:。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最近办理了多起开发商逾期交付,业主起诉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案子。开发商和业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交房期限,但对于交房条件的约定很多时候并不会非常明确。目前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主要是依据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范本,再经各地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进一步规范后的示范文本。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第1款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一般指开发商取得当地住建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合同另外会有一栏空白以便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的条件。前述四种交付条件中,由于第一种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属于要求最宽松的,所以很多时候开发商都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第1种交付条件。这种情况的诉讼中,开发商和业主两方往往对约定的“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产生分歧,这一问题往往也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
对于商品房交付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验收合格以什么为标准?由于该示范性合同文本没有表述明确,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只要开发商在工程主体竣工后,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就属于验收合格,达到交房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应该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才符合交房条件。
本人坚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也是交付的先决条件:开发商组织的五方单位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方实质上与开发商均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这种验收有种开发商自己给自己打分之嫌,缺乏公信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未经住建部门确认的“验收合格”并非实质上的验收合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填报要求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规划、环保、消防等各项验收证明文件作为前提,而只有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才能说明这些项目验收合格。且住建部门是对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审查和监督机构,其颁发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才是作为证明商品房竣工验收的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