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证房屋拆迁纠纷律师、深圳宅基地房屋拆迁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5-28 15:07:0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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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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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该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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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往往会引发争执。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由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而对于政府试图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进行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不得不说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也正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争议,广大的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才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被政府牵着鼻子走。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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